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负责人:成建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炼,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吴培龙。
上诉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恭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存在问题。案涉《矿山劳务承包合同书》和欠款条系蒋立群与***协商对账形成,恭城分公司印章怎样形成的,案外人蒋立群与恭城分公司及成建超何种关系,是否可代表恭城分公司及成建超等情形未查明。本案中,成建超为恭城分公司负责人,《矿山劳务承包合同书》实际相对方是何人,成建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形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7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蒋 濒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姚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