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保1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2020)川1623财保1号、(2020)川1623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在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32×××55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恭城支行45×××7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以549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194235.59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13日止;

二、对被申请人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在桂林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以5,000,000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17日止。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