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诸民二初字第2453号
原告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庙坞村15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曲山弄村山坞27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煌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诸暨市宏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尚伟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