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大陈镇湖山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民初15580号
原告: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陈**幢**间**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正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湖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大**湖山村。
法定代表人:单臻云,董事长。
原告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大**湖山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被告达成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义乌市大**湖山村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874068元,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款的80%,绿化工程一年养护期满且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保修金,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28天内退还。2013年12月5日原告进场开展施工作业,2014年1月10日因天气寒冷、雨水多并起冻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原告申请延期,义乌市大**湖山村民委员会同意延期。2014年1月14日义乌市大**湖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委会议对工程延期及设计变更等事项进行讨论并作成会议记录,涉案工程部分进行了设计变更。2014年4月20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填发《工程竣工报告》一份。2014年11月24日被告所委托的义乌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确定工程造价为898923元,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262220元。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退还保修金,均遭拒绝。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91756.85元、退还保修金44946.15元,其中工程款437034.4元自2014年4月21日始、工程款154722.45元自2015年4月21日始、保修金44946.15元自2016年5月19日始,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义乌市大**湖山村经济合作社”已经变更为“义乌市大**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义乌市大**湖山村经济合作社”这一主体现已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