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金义催字第77号
申请人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337521380485,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票据金额2万元,申请人为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龚朝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方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璋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2)金义催字第77号
本院于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4020337521380485,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票据金额2万元,申请人为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了(2012)金义催字第77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丽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