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福隆安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福隆安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7806号
原告:***,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齐贤南街**414。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沈阳市福隆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闸上村营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北街**-1。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4MA0TPUOHOG。
法定代表人:关永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福隆安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张鹏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支付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商业保险200元;2.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1113元;3.请求补缴相关规定中的社会保险。以上合计11313元。事实和理由:本人***在2021年6月19日入职,2021年10月14日离职。期间企业未与本人签劳动合同,并且未缴纳社会保险。入职时制定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职务为销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13日,被告沈阳市福隆安门窗有限公司成立,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闸上村。经本院核实,现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被告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闸上村,但经核实,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因此,本院确,本院确认以被告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作为被告法人住所地案应,本案应由被告用人单位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管辖iv>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