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任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济宁绿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81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94DL8A,住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6958R,住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吉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8501927X5,住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聊斋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任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QY031J,住济宁市高新区红星美凯龙1号SOHO楼01**0926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济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吉利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任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