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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绿地嘉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94DL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695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吉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聊斋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8501927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宁任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红星美凯龙1号SOHO楼01**092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QY03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奉江、***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济宁绿地嘉惠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吉利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任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绿地嘉惠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吉利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任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