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6858号
申请执行人: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广场A楼20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上海海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7幢37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上海海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商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的租金53,822.93元、违约金6,000元;被告***对被告上海海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793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皖GXXX**丰田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889号南海.***一期9#楼1**18层17A05号的房产,本院在(2022)沪0117执6547号中均已作查封;本院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止,如需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但未控制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