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慧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3民终1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慧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6年8月13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66年11月21日。
原审被告:**,男,生于1989年9月5日。
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95号综合楼3层。
负责人王建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小林,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广堂,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鸡市慧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陕0302民初0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陕0302民初00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鸡市慧力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喆
审 判 员 王根芳
代理审判员 姚 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