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5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B6号楼11层01。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东,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B6号楼12层01。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润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名仕雅苑住宅小区5号楼5幢105。
法定代表人:张东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冷,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伟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润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7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7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曹逢春
二○二○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