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润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9605号
原告河南润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名仕雅苑住宅小区**楼**105。
法定代表人张东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5951514L。
委托代理人王冷,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亢伟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01。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01/div>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董事长。
原告河南润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酒店公司)、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27279号民事判决书,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终5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亢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力酒店公司、中力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6月16日,被告中力酒店公司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房款,被告中力酒店公司交付房屋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同时合同中约定被告中力房地产公司对被告中力酒店公司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与被告中力酒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将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但被告中力酒店公司未依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中力酒店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7.8.31计算起以房款总价1925455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0.001%计算至实际办理初始登记之日即2019年12月30日止。从2018年2月9日起以房款总价192545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权属转移登记逾期违约金。3.被告中力房地产公司对被告中力公司所欠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被告中力酒店公司(卖方)与原告(买方)、被告中力房地产公司(保证人)签订购房协议书,就原告购买中力酒店公司郑东新区天韵街南、九如路西河南中力国际酒店2号楼3单元达成协议,房产总层数共6层,地下1,地下**,地上**929.5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4500元,总房款22774710元。购房用途为经营酒店。本协议生效后2017年8月份最后5个工作日内中力酒店公司须与原告网签除地下1层外的全部商业正式购房合同;双方确认可以网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或次日(工作日)原告向中力酒店公司支付17774710元。中力酒店公司应在原告缴纳上述17774710元房款后500个日历天内,为原告提供以上商业办理房产证资料,涉及中力酒店公司应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相关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否则中力酒店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保证人中力酒店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保证被告中力酒店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中力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与被告中酒店力公司(出卖人)于2017年8月24日就上述协议约定内容分别签订了1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付款时间均为2017年8月24日。被告中力酒店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中力酒店公司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如下处理: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按附件四第六条约定内容执行。1.产权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7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卖人在约定时限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支付总房款的0.001%违约金。2.转移登记:出卖人取得该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双方约定该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出卖人应当在取得该商品房初始登记后120日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并及时通知××领取。
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已支付被告中力酒店公司全部房款22774710元。庭审时,原告称已于2020年5月26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除去不能办证的负一楼房款3520160元,剩余房款总额为192545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中力酒店公司及被告中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以及原告、被告中力酒店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7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告交付完房款,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被告应当最迟于2017年8月24日起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在约定时限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0.001%违约金。本案中,被告未到庭陈述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按原告自认日期即2019年12月30日予以认定。故被告逾期报送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资料的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经计算违约金为165204.04元(19254550元×0.001%×858天)。关于原告主张的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考虑到产权变更登记系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权属范围,且初始登记的逾期必要会造成权属转移登记的逾期,结合本案情况,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得到实现,故关于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中力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中力房地产公司为保证人,故保证人中力房地产公司应对被告中力酒店公司为原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润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65204.04元;
二、被告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7元,由原告河南润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査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李济宾
人民陪审员  刘萍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