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9230号
原告: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1005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孟新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成,福建万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涧,福建万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0楼1005。
法定代表人:张华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继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豪,男。
原告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兑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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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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