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3771号
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大桥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5150A。
法定代表人:方朝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深、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海投大厦**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178658X。
法定代表人:张华其。
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向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付清拖欠的混凝土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