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081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南二路45号2楼225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尚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慧、王绍武。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0楼1005。

法定代表人:张华其。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闽0206民初108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实际冻结了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3510××××9898账户存款(已冻结651193.52元,查封有效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一年)。现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3510××××9898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琨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