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1775号之一
原告: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一区金洲北路9号15#楼(A幢)第三层第A307-1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榕晖,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0楼1005。
法定代表人:张金军。
被告: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2号国泰大厦5层G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玮。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佳丽独任审理。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三冠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