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64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拥军,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广田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0楼1005。
法定代表人:张华其。
被告: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原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原告**与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