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5362号
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厦坊村8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4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0楼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1××××。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6元,减半收取计633.3元,由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