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5362号 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厦坊村8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4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0楼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1××××。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中建三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6元,减半收取计633.3元,由原告福州英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