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巴邱镇子宁路120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26373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巴邱镇岭上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60798835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金额12182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于当日双方达成和解,由于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823执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春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