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民初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申请人: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子宁路120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26373D。
法定代表人:陈小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赣0823民初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庆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群英
书记员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