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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2民初950号之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60元,共计4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舒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