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1700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61075969H。
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连庆、郭学敏,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26373D。
法定代表人陈小芳,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天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