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量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茂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1750号
原告:赣州市茂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高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2423532Q。
法定代表人:黄承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赣州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子宁路120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26373D。
法定代表人:陈小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赣州市茂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赣州市茂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赣州市茂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