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保定中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205-3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中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859号广厦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国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孙福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二、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史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