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

15227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5227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太湖明珠城聆湖苑**106商铺。
法定代表人:卢虎臣,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div>
法定代表人:常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云松,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2021年1月1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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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雅芳
书 记 员  张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