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359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聆湖苑6幢106商铺。
负责人:卢虎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淑薪。
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常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云松。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尤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