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常玲。
原告***与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世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骐
书 记 员 郎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