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2民初3827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常玲。
原告***与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思佳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