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757号
原告***,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常玲。
委托代理人崔严,男,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柳云松,男,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