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757号

原告***,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常玲。

委托代理人崔严,男,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柳云松,男,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