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932号
原告: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公路朱辛庄村东南183号楼3层324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盛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中鼎北路1号2层236室。
法定代表人:龚平,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恩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寇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