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095号
申请人: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北凤凰村北220国道东工业路南侧0704254号。
法定代表人:郭威,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公路朱辛庄村东南183号楼3层324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
被申请人:济南华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5号院内北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凌晓洁。
申请人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华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29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9294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华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9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84.7元,由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如下:
1.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
2.济南华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南阳光新路支行,账号:×××)。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贾文扬
书 记 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