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浩源源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0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浩源源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家桥村西小庄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伟,北京哲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公路朱辛庄村东南183号楼3层324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浩源源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8264.8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京0114财保1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26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该裁定书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北京浩源源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浩源源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21826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方冲
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