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94号
申请保全人:李术库,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保全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大洼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李术库与被保全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洼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术库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1100××××4931)、被保全人大洼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账号0940××××3590)854803.3元。申请保全人李术库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李术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1100××××4931)、被保全人大洼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账号0940××××3590);
二、上述财产保全数额总计不得超过854803.3元;单项财产保全数额已达854803.3元,其他财产不再予以保全;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留/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被保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全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保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对被保全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查封措施时,为防止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贬损,经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可以使用或销售,但应将销售价款提存法院冻结。
在查封/扣留/冻结期间内,被保全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扣留/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留/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留/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794元,由申请保全人李术库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