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伟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307号
原告:上海伟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春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俊、俞佳浩,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延慧,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州优立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义山路XXX号中节能。
法定代表人:胡采霞,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伟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依睿机械有限公司、湖州优立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伟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奕麟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