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与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81民初4279号
原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花,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苏文仕,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以被告付清设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1元,由原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晓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