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与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9552号
原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亚利,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楠,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小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