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05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6318,减半收取28159元,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73元,由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段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