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05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投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6318,减半收取28159元,由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73元,由宁夏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段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