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

定州云鑫苗木场与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4770号
原告定州云鑫苗木场与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从定州云鑫苗木场处购买了苗木后,定州云鑫苗木场主张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定州云鑫苗木场的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定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已先行在定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故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书 记 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