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6053号
原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华星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古鑫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部分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核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孟惊,系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本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 笑
法官助理  陈衡平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