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

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长友冲床销售中心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06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靳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长友冲床销售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长友。
被申请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景路18号院6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田玉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内黄县万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中召乡陈砦村南段路东66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2幢B-0540。
法定代表人:陈中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佳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商务中心259室。
法定代表人:陈铎,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长友冲床销售中心、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内黄县万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内黄县万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做出(2022)鲁1502民初56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内黄县万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佳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