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

滨州市诚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1691号
原告:滨州市诚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姜家小区。
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5号。
被告:承迹庭林园林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王泉营村上堡21号。
被告: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鑫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前新城道西侧温州商业步行街西段3-6号楼之间店铺1层29号。
被告:郑州敦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路西、康平路南郑东绿地中心北塔01号楼4层408。
被告:滨州银和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三里渤海五路东王新苑6号楼西单元102室。
原告滨州市诚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承迹庭林园林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敦瀚商贸有限公司、滨州银和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滨州市诚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诚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军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