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9429号
申请人: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安托山五路1号香蜜府A2-2503。
法定代表人:陈荣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惠,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5层651。
法定代表人:田玉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昌兴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村利民大街甲18号。
法定代表人:席昌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金木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1811。
法定代表人:于洪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泽县昌宏五金产品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建设东路。
经营者:邸敬宣,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申请人:邸敬宣,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昌兴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木林商贸有限公司、深泽县昌宏五金产品经销处、邸敬宣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昌兴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木林商贸有限公司、深泽县昌宏五金产品经销处、邸敬宣名下银行存款315590.2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华星绿原生态绿化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昌兴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木林商贸有限公司、深泽县昌宏五金产品经销处、邸敬宣名下银行存款315590.2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7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惟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佳淇
书 记 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