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1328号
原告: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66757F。
法定代表人:王富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红兵,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珙县衫木树小学,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杉木树矿家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4731620908H。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校长。
原告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珙县衫木树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珙县衫木树小学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虞欣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