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24执20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工程款112803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10元。另外,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重庆九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96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