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特192号
申请人:安徽福展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政通大厦B座6层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805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派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8807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政文,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福展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展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派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展公司申请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合肥仲裁委员会(2014)合仲字第0159号裁决。事实与理由:1、仲裁庭严重超期仲裁且存在超仲裁请求裁决的情况;2、华派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补充协议》、《雕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系伪造的;3、仲裁庭对于福展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具有极强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没有采纳,甚至没有给出不予采纳的理由;4、华派公司提交的《雕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等书证均为复印件,且福展公司不予认可,仲裁庭采纳上述证据明显违反仲裁规则;5、本案裁决书中仲裁员的姓名均是打印的,没有签字,不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6、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华派公司辩称:1、尽管仲裁庭花了较长时间裁决本案,但有特殊情况,本案经过四次开庭,中间有鉴定及调查取证等事由。即使超期裁决,也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2、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提供所谓的伪造的证据;3、仲裁庭的仲裁符合仲裁规则及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华派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福展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提交的反请求仲裁申请书,以及华派公司与福展公司于2009年2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华派公司与福展公司之间就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规则,依法组成了由任德友任首席仲裁员,***、盖晓峰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并于2014年7月16日、2014年9月4日、2016年11月18日和2017年12月29日四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展公司将第1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裁决华派公司立即支付福展公司代缴纳的税金,按仲裁庭确定的工程款数额的3%计算,并以仲裁庭确定的给付时间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018年6月6日,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合仲字第015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福展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华派公司工程款53335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66522.7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以66827.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5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华派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福展公司代缴税款40097元,并以40097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三、驳回华派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福展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法院审查认定仲裁裁决是否应被撤销,应审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对于福展公司提出的撤裁理由,本院分析如下:
一、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福展公司主张的超期裁决并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程序问题。另外,鉴于福展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变更了仲裁请求,本案亦不存在超请求仲裁的问题。因此,福展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
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虽然华派公司未提供《雕塑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但福展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合同系华派公司伪造的。至于2009年10月9日的《补充协议书》,合肥仲裁委员会没有采信或据此作出裁决,系仲裁庭对证据进行认证的结果,亦不属于可以撤销裁决的事项。故福展公司的此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福展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福展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思
审判员万庆农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