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执保71号
申请人:山东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范召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永升华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
申请人山东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4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当于4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