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范召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楼31D之三
负责人:吴宏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25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拔被执行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徐静媛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
账户名称: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
账号:15782101040021628000000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