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418号
原告:贵州南方数码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52679397。
法定代表人:骆能科,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古茶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黄荆镇桂花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3PWWH7W。
法定代表人:郭君龙,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州南方数码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古茶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南方数码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南方数码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富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