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秉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秉睿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居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32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秉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杨,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万居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张桦,董事。
原告上海秉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居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万居计算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上海秉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16,1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而被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4月27日止,如需续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除此以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前往被执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研展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址经营且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滕卓然
审 判 员 刘海林
审 判 员 黄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明
书 记 员 张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