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4民初250号
原告:获嘉县史庄镇史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史庄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告: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花卉路与幸福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获嘉县史庄镇史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新乡市碧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史庄镇史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史庄镇史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史庄镇史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347元,由原告获嘉县史庄镇史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史献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